据中国建设银行官方APP显示,建设银行数字货币个人钱包已经上线,目前该APP已经增加了“数字钱包充值”以及“数字货币”两个子菜单。用户可以绑定银行卡直接开通,开通钱包需要设置昵称,并设置支付密码。但目前该功能或仅在部分测试地区可实际应用。
据《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数字人民币钱包指用户根据建设银行申请为其开立的、具备唯一可识别编号的法定数字人民币的载体,数字人民币钱包分为APP钱包和硬件钱包,其中数字人民币APP钱包指通过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智能应用提供的钱包服务,硬件钱包指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的存储数字人民币的实体介质,是具有硬件安全单元介质的DC/EP载体。具有兑出、兑回、圈存、圈提、消费、转账、查询等基本功能。
目前,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内容共有九项,分别是:(一)开立或注销(二)现金兑换(三)从账户兑出(四)兑回到账户(五)转款(六)挂失(七)升降级(八)绑定银行卡(九)小额免密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渠道获得查询、支付、转账、兑出、兑回等服务,包括将现金或银行存款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将数字人民币兑换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以下为《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全文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数字人民币钱包: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开立的、具备唯一可识别编号的法定数字人民币的载体。本协议项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分为APP钱包和硬件钱包。
数字人民币APP钱包:指通过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智能应用提供的钱包服务。
硬件钱包:指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的存储数字人民币的实体介质,是具有硬件安全单元介质的DC/EP载体。具有兑出、兑回、圈存、圈提、消费、转账、查询等基本功能。
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网站、手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信息服务等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中乙方用于认证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等)、密码、动态口令、电子证书、手机号码、钱包号码、邮箱、银行卡号等。
密码:指甲方在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钱包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支付、转账、兑出、兑回等指示。
兑出:指将现金或银行存款兑换为数字人民币。
兑回:指将数字人民币兑换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开通
(一)远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钱包APP或其他网络途径登记甲方个人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通过乙方识别校验,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成为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享受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支付、兑出、兑回、转账、信用卡还款等服务。
(二)面对面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乙方营业网点途径登记甲方个人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通过乙方识别校验,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可以开通成为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享受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支付、兑出、兑回、转账、信用卡还款等服务。
(三)客户享受上述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钱包APP、能接入相应数字人民币钱包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钱包分类
(一)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型可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对于一类、二类和三类钱包,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每种类型的钱包只能开立一个。
(二)数字人民币二类钱包余额上限为1万元,单笔支付上限为50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年累计支付限额为30万元。数字人民币三类钱包余额上限为2000元,单笔支付上限为20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支付限额为5万元。数字人民币四类钱包余额上限为1000元,单笔支付上限为5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年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钱包限额及各类钱包具体服务内容以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乙方还会根据自助机具、数字人民币APP等渠道规定相应的钱包交易限额,甲方应同时遵守,渠道限额以乙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三)甲方在营业网点可以开立数字人民币一类钱包、二类钱包和三类钱包;甲方通过远程渠道可开立数字人民币二类钱包、 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在满足客户实名、钱包数量、账户类型控制等前提下,甲方可申请办理钱包类型升降级业务。
第四条 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内容
(一)开立或注销: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审核相应材料后,为甲方开立或注销数字人民币钱包。乙方将根据不同渠道提供部分或全部类型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开立或注销服务。
(二)现金兑换:乙方提供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乙方仅通过柜面或自助机具等部分渠道提供该服务。
(三)从账户兑出:乙方提供从甲方银行账户兑出数字人民币到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服务。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部分类型的钱包不提供该服务。
(四)兑回到账户:乙方提供从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兑回数字人民币到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部分类型的钱包不提供该服务。
(五)转款:乙方提供从甲方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转移一定数量的数字人民币到甲方指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服务。
(六)挂失: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挂失服务。 在甲方办理数字人民币钱包注销或挂失撤销前,数字人民币钱包处于止付状态。挂失时间及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七)升降级: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升降级服务。乙方在核实客户身份、补充验证要素后,将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调整至对应的类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要求的升降级的请求。
(八)绑定银行卡:甲方符合条件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可以绑定甲方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乙方或其他机构的银行卡。乙方按照银行卡所属机构的要求传输或验证绑定要素。完成绑定之后,银行卡所属机构可以进行银行卡向甲方所属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兑出业务。
(九) 小额免密服务:小额免密服务是指甲方授权特定第三方在乙方规定限额内向乙方发送免密扣款指令,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该特定第三方指令从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扣取相应款项至该特定第三方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中,无需甲方确认并无需输入支付密码。小额免密服务经甲方申请开通后生效,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仅按照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指令进行免密扣款,乙方不对因第三方指令错误、甲方错误授权等原因导致的错误扣款承担责任。甲方理解并同意,基于风险防范与控制,乙方会对小额免密日付款授权限额及次数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公告后生效。
第五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并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对本协议项下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打交易凭证。
二、甲方主要义务
(一)如果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确保已告知甲方的监护人,并在甲方监护人的代理和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乙方的服务。
(二)甲方办理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ccb.com)或通过官方正规途径下载人民银行认可的数字人民币钱包APP。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不要通过非官方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
(三)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手机APP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四)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根据具体验证需要,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联系方式、从事职业、通讯地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甲方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进行更新。因甲方个人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资料,范围包括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同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六)甲方应确保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昵称或登记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均为甲方本人持有。
(七)甲方不得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数字人民币钱包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过程中认证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九)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挂失或对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或在邮箱服务供应商的邮箱地址的注销或变更,与其在乙方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注销或变更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有需要,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一)甲方应对其发出的交易指令承担责任。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钱包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相关钱包编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二)甲方应采取及时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十三)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络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将向甲方告知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十四)甲方理解,乙方的服务有赖于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甲方或乙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等合理纠正措施。
(十五)甲方应当遵守人民银行以及相关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数字人民币以及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有关规定。
(十六)若甲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用户,甲方还需同时遵守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甲方确认,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乙方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数字人民币钱包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
(三)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项服务,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项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三)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反洗钱、金融制裁等监管要求及乙方客户识别、客户信息采集规范等业务管理规定,持续识别校验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合规性,并采取尽职调查、终止服务等有效管理措施。
(四)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或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数字人民币钱包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不予退还。
(五)乙方可能因有权机关要求等紧急情形下停止数字钱包服务,并启动数字钱包退出操作。数字钱包退出时,对于一类、二类数字钱包,乙方将对甲方数字钱包中的可用余额进行自动兑回,将资金自动转入该钱包有效绑定银行账户,并对甲方数字钱包进行注销;对于甲方一类、二类钱包没有有效绑定银行账户或者对于甲方三类、四类数字钱包,将按照退出时有权机关要求或乙方提前公告的规则进行。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钱包余额、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钱包达到监管要求的余额上限、单笔支付上限、日累计支付上限或年累计交易上限的;
3.钱包内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6.甲方未能正确依据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7.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的错误。
(七)存在如下情形时,乙方可能会对甲方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暂停或终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和功能:
1.甲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
2.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此有要求;
3.甲方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操作、资金流向等存在异常;
4.甲方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可能产生风险;
5.他人向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错误汇入资金等导致甲方可能存在不当获利的;
6.甲方遭到他人投诉,且对方已经提供了一定证据的;
7.甲方可能错误地操作他人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或者将他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了身份验证的。
除1、2规定的情形外,如甲方申请恢复服务或功能,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等文件,以便乙方进行核实。
二、乙方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开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建设银行网站、APP等自助渠道申请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该渠道系统申请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并开通成功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申请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开通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时生效。
(二)甲方通过建设银行网站、APP等自助渠道终止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该渠道系统申请终止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且系统提示成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终止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甲方终止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前应偿清相应费用。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数字人民币钱包暂不能使用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亦相应中止,待数字人民币钱包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数字人民币钱包注销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的个人信息依《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甲方已阅读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五)甲方承诺已仔细阅读了《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已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文件条款予以详细说明。甲方对上述文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六)甲方通过建设银行网站、APP等自助渠道申请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甲方登入乙方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甲方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九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试点期间特别约定条款
(一)甲方承诺就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进行保密,不对相关业务界面进行拍照或截屏,不进行对外宣传或商业炒作,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外传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出现负面舆情,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在试点期间可能会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变更服务内容或停止提供服务。如遇此情形,乙方将协助甲方完成资金退出、钱包注销等相关操作,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但乙方对此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在试点期间乙方不排除发生系统故障、服务中断、资金差错等异常情形。如发生此类异常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采取系统升级、资金差错调整等补救措施。
(四)甲方如遇数字货币钱包交易延迟、差错等情形或对数字货币钱包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拨打乙方4006695533-5服务专线或联系专属客户经理,乙方会及时进行服务响应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