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诞生了第一台数字计算机ENIAC(埃尼阿克),有别于模拟计算机,数字计算机以01二进制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数据,从而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数字时代。20多年后的1968年,互联网诞生了。互联网将数字时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人类社会进入日渐数字化的互联网时代。
随着互联网商业化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也有人将互联网经济称为数字经济,即数字经济1.0)。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的日渐商用,人类社会正式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
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时代相较而言,数字经济时代最大的特点莫过于“数据”与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属于经济学范畴,在财务会计范畴,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则体现为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厂房等固定资产。
那么,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能否进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呢?直观感觉,数据似乎可像土地使用权那样,作为一种资产体现列示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实际上,数据只是一种数字资产,前述问题还可升化为数字资产能否进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问题。在此,我们就从数字资产开始说起。
什么是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拆开来就是“数字”+“资产”。“数字”是“资产”的表现形式,“资产”则为被表现的具体内容。作为表现形式的“数字”,我们认为,将其理解为“数字信号”更为准确。所谓“数字信号”,在电子学上是与“模拟信号”相对的一个概念。简单理解,“数字信号”就是以二进制编码的信号,二进制只有0和1两种状态,非0即1,中间没有过渡,因此是间断的,也就是说“数字信号”是离散的。
而“模拟信号”则相反,可将其理解为以幅度等表示的信号。打个比方,以150伏电压表示数值150,如果要表示数字155,则需用155伏电压(工程实务当然并非如此简单)。可见,“模拟信号”是连续的,并非仅有两种状态。这么简单一说,可以看出“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差异还是蛮大的,前者仅以0和1两种状态去表示具体内容,而后者则以连续变化的幅度去表示具体内容。
正是因为这一差异,决定了两者的优劣。最大的优劣在于“数字信号”抗干扰能力很强。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5伏电压表示1,以0伏电压表示0,则即使受到外界干扰,5伏电压变成了4伏,甚至3伏,仍然区别于0伏,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这个信号是1。而模拟信号则不然,以5伏表示5,则受到外界干扰变成4伏时,就认为其是4,信号也就因此失真了。再回过头来,数字资产以“数字信号”作为表现形式,也就是以二进制作为表现形式。换句话说,数字资产就是以二进制形式表现的资产。
那么,什么是资产呢?我们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认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个概念过窄。因此,我们姑且先抛开会计准则的规定,参照民法对物的界定,将资产理解为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且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
从这个界定看,资产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本身不能成为资产。第二,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如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则失去了有用性,也就难以给人们带来价值,也就不能称之为资产。第三,须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若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也不能称之为资产。比如太阳,存在于人身之外,也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但不能被人力所控制或支配,因此不能称之为资产。第四,须为有体物或经济权利。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若为有体物,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物”,反之,则为《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具有经济利益的其他相关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将数字资产理解为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且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的以二进制形式表征或存在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表征指的是本身并不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如有体物),但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可以二进制形式代表之。存在即从产生开始就以二进制形式存在,无须进行数字化处理。
从数字资产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二进制形式表征的有体物,一类是二进制形式表征或存在的经济权利。现在一些数字资产交易所将艺术品经二进制编码以数字化后进行交易,此时的数字资产便是二进制形式表征的有体物。而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经济权利,其类型也相当丰富。
比如,大家存放于银行的存款、银行卡上的资金,一方面这些存款和资金是我们对银行的债权,为一种经济权利。另一方面,这些存款和资金又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因此,其为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经济权利。当然,前文所讨论的数据,其本身也多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同样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也能为人力所控制,亦可以某种经济权利存在。因此,也为一种数字资产。
简言之,数字资产就是以二进制形式表征或存在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下面,再回到我们的主题,看看数字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数字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需满足哪些条件?
前面说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界定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此,我们先看看会计上的资产构成条件。
第一,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购买办公楼,则办公楼这一资产便由之前的“购买”交易形成;而房地产企业自建办公楼,则为过去的事项形成。就数字资产而言,也可能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第二,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这一个条件给前面说的人力所控制或支配相当。拥有当然好理解。控制怎么理解呢?比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尽管不归企业所有,但这一固定资产由企业使用了大部分时间或消耗了大部分价值,实际上跟自有区别不大,会计准则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认为是企业的资产。
第三,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条件与前面说的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求也大体相当,只是针对性更强,给企业而不是社会带来经济利益。
总体看,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数字资产要进入资产负债表,首先需要满足前述三个条件。除此之外,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谓“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很大,大到什么程度,51%以上。举个例子,如果应收账款的付款企业已经破产倒闭了,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很小了,就不能再认为是资产了。就数字资产而言,也同样需要满足这个条件。再举个例子,企业收集了一些非自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具有一定价值,但因缺乏安全、可靠和合法的交易场所,没法变现,则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也就不能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也就难以进入资产负债表。
所谓“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资源的价格能确定,而且价格确定的方式是科学的,站得住脚的,是可靠的,不是来自“黑市”,也不是源于随意拍脑袋。就数字资产而言,其成本或价值是否能可靠地计量需做具体分析。
所有数字资产都能进入资产负债表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是不是所有数字资产都能进入资产负债表?前面谈到,数字资产是以二进制形式表征或存在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按这个界定,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数字资产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
在此,我们先将数字资产划分为两大类。其一,对于有体物(如房产、车辆、机器设备)。有体物具有物理对应物,无法直接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因此只能以二进制形式表征,由有体物经数字化处理后派生而来,可将其称之为派生性数字资产。其二,对于经济权利(如土地使用权、艺术品、银行存款、用户刷卡数据)。有的经济权利具有实体对应物,但经济权利刻画的是其实体对应物的内容,而非实体对应物本身。如艺术品,有实体对应物存在,但艺术品相关的著作权刻画的是其具体内容。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这种情况。对于有实体对应物的经济权利,其通常需经数字化以后方可取得二进制表现形式。因此,也属于派生性数字资产。
相反,有的经济权利,其一诞生就是二进制形式,如程序员在软件开发环境中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作家用WPS撰写的书稿,一开始就是以二进制形式存在。还有,像银行存款和用户刷卡数据这类资产,也是一开始就以二进制形式存在。我们将其称之为原生性数字资产。
简言之,我们可以将数字资产划分为派生性数字资产和原生性数字资产。下面我们就看看这两类数字资产能否进入资产负债表。
派生性数字资产,为现有有体物或经济权利经数字化处理后形成。这类数字资产能否进入资产负债表,取决于数字化之前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比如为进入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企业将其拥有的存货数字化为二进制形式,形成数字资产。由于存货可进入资产负债表,因此数字化以后的存货数字资产同样可进入资产负债表。又比如为进入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权或商标权经二进制编码形成数字资产。
同样,因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在数字化之前已可进入资产负债表。数字化为数字资产后同样可进入资产负债表。当然,派生性数字资产如何维持其二进制形式与其物理存在的一致性(如物理是否完整、价值是否贬损),则是资产负债表管理值得探讨的问题,也是数字资产交易所面临的问题。
关于原生性数字资产,其是否能进入资产负债表,则需具体分析。比如银行存款、以交易所股票形式存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这类原生性数字资产,实际上已历经多年,属于较为传统的数字资产,其进入资产负债表并无问题。
但对于新进出现的原生性数字资产,情况则比较复杂。对于央行数字货币CBDC,其由货币当局发行,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的界定,同时当企业持有CBDC时,其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而CBCD的价值也能可靠计量。因此,CBDC进入资产负债表并未问题。
对于数据这类新兴的数字资产,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首先,数据要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若数据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或外部购买,则可符合这一条件。第二,数据要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由于数据以二进制形式存在,因此不管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或外部购买,企业都得有证据表明其拥有或控制了数据。如何证明?区块链技术的全副本、同步更新及其采用的抗抵赖算法或可排上用场。第三,数据要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个标准比较难以满足,也比较难以判断。如果有独立的交易场所,能挂牌交易,或许是个办法。数据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确认为资产。
其能否进入资产负债表,还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数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怎么判断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自用有自用的标准,而独立交易场所交易有需有其标准。其二,数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个条件,就比较复杂了。在会计上有很多方法来可靠计量成本或价值,但对数据这一资产是否适用值得探讨。其中,独立交易场所交易或许是一个选择。
简言之,派生性数字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按既定规则处理;相对传统的原生性数字资产,也可按既定规则处理;而像数据这类新兴数字资产,则情况比较复杂,独立的交易场所可为其提供各种支持。
小结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数字资产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就企业而言,数字资产能否进入资产负债表是比较现实也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关于什么是数字资产尚无权威界定。因此,结合我们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姑且将数字资产界定为以二进制形式表征或存在的有体物或经济权利,并将其进一步划分为派生性数字资产和原生性数字资产。然后,结合我们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界定和资产进入表内需满足的条件,探讨了是否所有数字资产都能进入资产负债表这一问题。
总体看,派生性数字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可按既定规则处理;相对传统的原生性数字资产,也可按既定规则处理;但像数据这类新兴数字资产,则情况比较复杂,独立的交易场所以及区块链技术可为其进入资产负债表提供支持。后续,我们将重点围绕数据这类原生性数字资产继续进行探讨。
出品|零壹智库
作者|陈小辉